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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答记者问

12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酝酿十年的征信行业法规条文即将正式出台,我国征信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该《条例》将对个人征信、企业征信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带来哪些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征信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作用日益显现,征信市场初具规模。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征信业发展仍然较慢且不规范,与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形成制度化设计,用法律予以规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法制建设。人民银行自2003年履行征信管理职责以来,一直积极推动征信法规建设,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认真听取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专家和消费者协会等对征信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条例》的草拟工作。2009年10月和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此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人民银行认真吸收地方政府、相关部委和机构、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再次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问: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各方的重视和关注。请问《条例》的出台将对加强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起到什么作用?

 

答:近年来,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这暴露出当前社会还存在公民个人和企业信息收集不规范、违法提供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条例》的制定过程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这也是贯穿整部《条例》的主线。

 

《条例》借鉴了国外严格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立法经验。美国、欧盟各国、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征信法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围和使用范围都作了限制;赋予个人参与征信业务活动的各项权利,对信息主体权利进行救济,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

 

《条例》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的出台,符合当前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立法趋势,对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条例》出台后,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中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实行常态化管理,信息主体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市场主体可以依法采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有效防止信用信息泄露、不正当使用等违法事件的发生。

 

问:《条例》的出台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哪些帮助?

 

答:征信业作为信用信息服务行业,规范其健康发展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融资具有重要的作用。众所周知,信息不对称是影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因素,通过征信服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提高中小企业获得融资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展中小企业的信用价值,提高其获得融资的额度,支持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发展。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中小企业征信体系了解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和融资信息,为信贷决策提供了很好的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商业银行可借助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尤其是小微企业所有人信息资源,简化中小企业贷款调查手续,在企业的历史交易、信用记录等情况的调查上节省时间。特别是针对小微企业可依托信息资源,开发评分模型,发展批量化评价、审批,将提高审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扩大信贷业务规模。

 

问:《条例》的出台对规范和促进征信业健康快速发展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我国征信业发展时间不长,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征信市场管理、征信活动的基本规则尚无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部分以“征信”名义从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动的机构扰乱了市场秩序。

 

《条例》出台后,一是解决征信业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明确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及其管理对象、管理措施和管理手段,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规范征信业的健康发展;二是解决征信市场中信息采集、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确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所遵循的制度规则,规范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业务行为,建立良好的征信市场秩序;三是解决征信市场整体发展水平较低的问题。促进形成各类征信机构互为补充、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征信市场格局,满足社会多层次、全方位、专业化的征信服务需求。

 

问:《条例》的出台如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答:征信业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征信业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和手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的是形成诚实守信的信用氛围和环境。《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发展征信业,提供良好的征信服务,形成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约束社会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法制基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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