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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发债环保信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发债企业环保信用建设工作,督促引导发债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持续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形象,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金融风险,建立企业环保守信受益、环保失信惩戒的良好机制,实现企业债券的绿色发行、绿色存续、绿色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管理 

  (一)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环保的合法性审查、环保违法处罚记录、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二)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三)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高度重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建设,根据企业经济规模和排污强度,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持续巩固和扩大征信企业范围,确保将已(拟)发债企业的全过程环保信息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加强自身信息采集、传输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保证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稳步推进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运用与共享 

  (四)企业在申请发债时,应提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征信服务机构出具的包含有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信用报告。征信服务机构应根据省环保厅发布的企业环保信用信息,依照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对企业环保信息进行信用评价,出具企业环保信用报告。报告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债企业环保信用建设,加强与各级环保部门的联动,做好环保信用信息使用工作。在每年对已发债企业的中期评估中,应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纳入评估体系,实现发债企业环保信用的全过程监控。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债企业环保信用建设,加强环保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各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已发债企业的环保监管与指导,及时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中更新相关企业信息,确保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数据及时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数据库进行交换更新。 

  (七)各级环保部门应接受发债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结果的异议、投诉和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及答复,确实有误的应及时予以改正。 

  三、严格落实发债企业的环保管理要求 

  (八)在募集资金到位、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评要求及有关承诺,切实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杜绝影响环境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 

  (九)在企业债券存续期、项目建成投入运营过程中,企业必须科学管理、规范经营、绿色运作,避免因环境问题导致投资项目发生中断或终止,影响企业债券的到期兑付。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8月5日      

 

转摘自:浙江省人民政府

 
0571-8578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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