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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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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研究

“失信惩戒机制”的内涵阐释

   失信行为的本质就是侵犯他人、他属的财产权益。我国已经确立了经济社会中个人和企业的财产权不可侵犯的基本法律规则和法律理念,对于剥夺或变相剥夺他人权益而牟取利益的行为,必须加以制约和惩戒。从实践情况看,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惩戒主要有:司法性惩戒、行政性惩戒、市场性惩戒等。

    司法性惩戒就是依法追究失信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检察机关将在2012年加强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电信诈骗、伪造银行卡、逃税骗税、等犯罪活动。这些犯罪行为都是严重的失信行为,司法惩戒是最强有力的惩戒方式。

    行政性或监管性惩戒,就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失信者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制约措施,包括对失信行为主体的警告、罚款、通报曝光、资格限制(比如限制参加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取消市场准入(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进入特定领域)等。值得一提的是,政府部门通过公共征信服务平台、通过使用信用产品与服务,可以实现对市场主体公共记录信息的共享,形成对违规失信行为的联合监管机制。

    市场性惩戒主要是通过信用服务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帮助银行、保险公司、赊销商、零售企业、租赁人等了解交易对手或客户的诚信状况和信用能力,更好地判断交易风险并做出决策。对于诚信状况良好的客户,给予优惠价格和便利条件;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客户,增加限制条件甚至拒绝交易,从而增加了失信者的交易成本,减少了失信者的市场机会,起到对失信行为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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